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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仲裁公司支付赔偿金,被告知需交三千多个税,员工状告税务局

员工仲裁公司支付赔偿金,被告知需交三千多个税,员工状告税务局

文章来源:新金坛人才网
202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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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劳动者因被单位违法辞退而获得的经济赔偿金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讲解;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解析

2016年11月22日,周末因未完成销售业绩被公司辞退,周某认为公司方构成违法辞退,遂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仲裁庭审中,公司方与周某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向周某支付经济赔偿金277139元,仲裁委当庭向公司方及周某送达了和解协议书。

事后,周某个人账户收到了公司方支付的273702.32元,周某联系公司方询问,公司方告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3436.68元,并向周某出具了完税证明。

2017年6月16日,周荣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认为赔偿金是赔偿性质的经济支付,非工资薪金所得,故申请将所扣税款3436.68退还原告。税务机关拒绝退税,周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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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无故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仲裁审理机构受理案件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劳动者劳动者因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中周某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获得的经济赔偿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于法有据,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遂判决驳回周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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